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工業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委託人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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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18條,當工業主管機關的委託期限結束時,可以根據受委託人過去的執行成果,優先選擇繼續委託其繼續進行經營管理。這意味著受委託人的執行績效將成為決定是否續約的重要因素。 參考資料: -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工業局,2020年修正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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