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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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於受委託人受託經營管理期間,應予監督及考核,並定期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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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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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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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