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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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文章,可以了解到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可以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進行經營管理,這是根据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條,雙方需締結行政契約,並且根據各工業區的實際需要,在工業區內設置不同的分區。 參考資料: 行政程序法.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28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行政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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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