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2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之經營管理,雙方並應締結行政契約。 前項委託設置之管理機構,得視各工業區之實際需要,於工業區內分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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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文章,可以了解到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可以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進行經營管理,這是根据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條,雙方需締結行政契約,並且根據各工業區的實際需要,在工業區內設置不同的分區。 參考資料: 行政程序法.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2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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