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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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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之經營管理,雙方並應締結行政契約。 前項委託設置之管理機構,得視各工業區之實際需要,於工業區內分區設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文章,可以了解到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可以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進行經營管理,這是根据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條,雙方需締結行政契約,並且根據各工業區的實際需要,在工業區內設置不同的分區。 參考資料: 行政程序法.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28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行政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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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之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