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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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6條是針對工業區的定義進行規定。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工業區包括兩個部分,分別是依照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的產業園區和依照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和開發的工業區,以及依照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的工業用地和開發的工業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產業園區是指為了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和提升產業競爭力而設立的區域。根據該條第33條的規定,產業園區的設置需要依照相關法規進行審核和核准。此外,根據第35條的規定,產業園區的設置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取得建築執照,否則設置核定失效。 另外,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修正,工業區必須分別設置不同種類的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並且需要將公共設施用地的所有權登記給工業區管理機構。此外,對於公共設施用地的租售、設定負擔等行為,需要經當地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綜上所述,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工業區是指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的產業園區和根據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和獎勵投資條例編定、開發的工業區。這些工業區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包括產業園區設置的審核和建築執照的取得,以及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的所有權登記和租售、設定負擔等行為的核准。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法規
- 獎勵投資條例法規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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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