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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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建築物,指工廠所需之下列附屬設施: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福利、育樂、醫療設施。 八、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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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5條,建築物指的是工廠所需的附屬設施,包括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福利、育樂、醫療設施以及其他設施。這些設施是工廠運作所必需的,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的規定,當這些設施的面積發生變更時,工廠的所有人需要填寫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工廠設施的合法性,並依據法律準備相應的文件。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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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