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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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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建築物,指工廠所需之下列附屬設施: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福利、育樂、醫療設施。 八、其他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5條,建築物指的是工廠所需的附屬設施,包括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福利、育樂、醫療設施以及其他設施。這些設施是工廠運作所必需的,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的規定,當這些設施的面積發生變更時,工廠的所有人需要填寫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工廠設施的合法性,並依據法律準備相應的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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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建築物,指工廠所需之下列附屬設施: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