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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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設廠完成,指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安裝完竣,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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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4條,該條規定了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條第一項中所提到的「設廠完成」的定義。根據該定義,只有在工廠的主要生產設備安裝完畢後,才能進行物品的製造和加工業務。 參考資料: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4條「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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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