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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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五條第五款所稱設廠標準,指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對製造、加工該產品之工廠所訂定之設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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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設廠標準」的定義。該條表示,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各主管機關可以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製造或加工特定產品的工廠設廠規定。這意味著當需要制定與特定產品相關的工廠設廠規定時,必須參考相關法律並由相關的主管機關一同制定。 例如,如果該條涉及食品製造業的設廠標準,其中可能需要參考食品安全法相關的規定,由衛生主管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共同制定相應的設廠規定。這樣可以確保食品製造工廠的設廠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
-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五條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4 條條文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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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