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五、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六、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 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的規定,工廠在具備以下情形之一時,不得進行登記或變更登記: 1.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2.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3.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4.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種類、範圍、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5. 訂有設廠標準的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6. 依法律規定產品的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 7. 依第十一條的規定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准內容建廠。 8.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的新設或既有工廠的擴充。 這些規定確保了工廠在運營過程中符合相應的法律和環保要求,以保護公眾的權益和環境的安全。 參考資料: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 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者。 五、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者。 六、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者。 七、依第十一條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者。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者。
立法理由一、為期規範工廠不得生產依法令禁止製造之產品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環境保護、專業設廠標準等規定,本條分款列明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情形。 二、第一款所稱「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依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公告各類毒性化學物質,並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等之規定。 三、第四款所稱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係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所公告者。所稱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所規定者,而污染防治計畫係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噪音管制法第八條之申請許可文件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四、第六款所定法律規定產品製造應先經許可者,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所稱槍砲、彈藥之製造,應先經內政部之許可。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五、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六、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 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期規範工廠不得生產依法令禁止製造之產品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環境保護、專業設廠標準等規定,本條分款列明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情形。 二、第一款所稱「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依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公告各類毒性化學物質,並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等之規定。 三、第四款所稱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係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所公告者。所稱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所規定者,而污染防治計畫係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噪音管制法第八條之申請許可文件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四、第六款所定法律規定產品製造應先經許可者,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所稱槍砲、彈藥之製造,應先經內政部之許可。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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