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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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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2. 2.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3. 3.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若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必須獲得變更設立許可後才能辦理工廠登記。同樣地,若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則應辦理變更登記。此外,若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原本是從事塑膠製品加工的低污染工廠,但因業務擴大而需要遷移廠址或開始生產其他類型的產品,他們就必須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以便更新工廠的相關登記事項。這樣能確保工廠的經營是合法且符合法規的。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工廠負責人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工廠負責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第十五條規定之工廠設立許可應載明事項如有變更時,取得變更設立許可,始得辦理工廠登記;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俾主管機關能切實掌握工廠異動資料。惟屬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需重新審核其設廠是否符合規定,或考量變更產業類別對環境之影響,爰於第三項明定須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0990504 全文修正)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立法理由一、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即應辦理變更登記,毋須特別指定工廠負責人申請辦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工廠負責人」之文字予以刪除。   二、第三項未修正。

(0900301 制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第十五條規定之工廠設立許可應載明事項如有變更時,取得變更設立許可,始得辦理工廠登記;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俾主管機關能切實掌握工廠異動資料。惟屬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需重新審核其設廠是否符合規定,或考量變更產業類別對環境之影響,爰於第三項明定須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0990504 全文修正)

一、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即應辦理變更登記,毋須特別指定工廠負責人申請辦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工廠負責人」之文字予以刪除。   二、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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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6 條規定:「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