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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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