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 一、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 二、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經其許可。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工廠在以下情況下應該在設立前取得設立許可: 一、根據法律規定,某些特定業務的工廠需要經過工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具體的律法或規定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指明,所以無法具體舉例。 二、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某些特定類型的工廠需要經過其許可。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找到相關的例子。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 一、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二、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經其許可者。
立法理由一、本法對於工廠設立採原則登記,例外許可制。其有本條各款情形者,始需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以簡化工廠登記作業。 二、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自應於設廠前,先取得工業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始得開始設廠,爰設第一款規定。 三、另鑑於目前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天然資源缺乏,外銷競爭激烈,故於第二款規定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 一、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 二、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經其許可。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法對於工廠設立採原則登記,例外許可制。其有本條各款情形者,始需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以簡化工廠登記作業。 二、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自應於設廠前,先取得工業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始得開始設廠,爰設第一款規定。 三、另鑑於目前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天然資源缺乏,外銷競爭激烈,故於第二款規定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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