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
-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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