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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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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
  2. 2.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的法律和规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规定如下: 1. 工廠在完工后,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物品製造、加工的活动。但国防部所属的军需工厂不受此限制。 2. 国防部所属的军需工厂在改制为公、民營事業工厂时,必须在改制之日起的三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参考资料:《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工廠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凡屬本法所稱之工廠均應依本法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並取得工廠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惟為維護國防軍事工業之機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受限制。   二、第二項係參考現行「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考量其改制後,既有廠地之土地使用分區需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用地,且需重新辦理產權登記、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環保核准許可文件,冗長費時,必須給予時間辦理,爰訂定三年緩衝期,以維持其繼續生產。

(0990504 全文修正)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政府電子化作業,並參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修正廢除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發給工廠登記證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0030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凡屬本法所稱之工廠均應依本法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並取得工廠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惟為維護國防軍事工業之機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受限制。   二、第二項係參考現行「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考量其改制後,既有廠地之土地使用分區需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用地,且需重新辦理產權登記、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環保核准許可文件,冗長費時,必須給予時間辦理,爰訂定三年緩衝期,以維持其繼續生產。

(0990504 全文修正)

一、為配合政府電子化作業,並參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修正廢除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發給工廠登記證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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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