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
主管機關
核
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輔導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28-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8-1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Exc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 國防機密 2.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