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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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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固定場所、物品製造、加工及廠房,其定義如下: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 三、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定義: 1. 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2. 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 3. 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根據這些定義,固定場所是指為從事製造和加工業務而被持續利用的場所,而物品製造和加工則是指利用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的過程。此外,廠房則是供製造和加工作業使用的建築物。這些定義提供了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對於工廠相關概念的具體解釋。 一個涉及該條規定的具體範例是:假設一間工廠使用機械和化學方法將原材料轉變為新產品,並且這個生產過程在一個固定的場所進行,該場所是一個特殊的建築物。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定義,這個場所可以被視為一個符合工廠的定義的固定場所,同時也可以被稱為廠房。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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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固定場所、物品製造、加工及廠房,其定義如下: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