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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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取得土地,係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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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該處理辦法所稱取得土地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依據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二是可供建築之土地。這表示經濟部在進行公共建設區段徵收時,所取得的土地可以是公共建設用地,也可以是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 來源: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2條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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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