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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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信託、委託私人、團體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訂定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 二、開發經營期限。 三、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時期、方式。 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 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 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七、權利之轉讓。 八、稅費之負擔。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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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進行土地開發經營時,需要訂定契約並明確以下事項: 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契約應明確開發的範圍以及相關的經營事項。 二、開發經營期限:契約應規定開發經營的期限,即開發活動將持續多長時間。 三、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時期、方式:契約應規定保證金的繳納方式、時間以及退還的條件和程序。 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契約應規定開發經營成果的提報事項,即開發項目達成後應向相關單位提報的內容。 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契約應明確開發經營所產生的孳息(例如利潤、收益)的分配方式和給付方式。 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契約應明確契約終止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事項。 七、權利之轉讓:契約應訂定關於契約中權利轉讓的相關規定。 八、稅費之負擔:契約應明確開發經營活動中涉及的稅費負擔。 九、其他:契約應規定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56&FLN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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