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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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8條,當進行徵求私人或團體開發經營時,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以及申請投資開發的地點和範圍。 2.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3. 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以及開發經費業績證明文件。 4. 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投資財務計畫以及營運管理事項。 5. 其他經由經濟部公告的文件。 在審核上述文件時,經濟部可以通知申請人或其他相關機關的人員列席。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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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