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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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本部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開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
- 2.為前項開發時,其合作條件、利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另行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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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經濟部可以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開發依本法第19條第2項第3款取得的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2. 在進行前項開發時,合作條件、利益分配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需另行協商定義。 參考資料: -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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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