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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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經濟部取得可用於建築的土地後,可以以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一、根據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方式進行使用、收益。 二、進行租售或標售。 此外,根據相關法規,經濟部在執行上述作業時,可以根據各公共建設事業的需要訂定作業要點。這些作業要點可能包括關於使用、收益、讓售、標售或標租等方式的相關規定。 相關參考資料: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第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收益及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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