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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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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二、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三、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2. 2.本部辦理前項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資人,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5條,經濟部在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後,可以依該法第19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使用、收益和處分。根據第1項的規定,可以以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分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2. 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3. 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根據第2條的要求,經濟部在進行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時,應當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資人,並且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第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收益及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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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部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