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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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5條,經濟部在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後,可以依該法第19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使用、收益和處分。根據第1項的規定,可以以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分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2. 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3. 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根據第2條的要求,經濟部在進行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時,應當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資人,並且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第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收益及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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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