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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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契約書內應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己繳交之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一、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約規定繳交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二、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原因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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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4條前條契約書內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一,經濟部可以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並且已繳交的租金和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1.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按照合約規定支付租金,且逾二年之期限之總額。 參考資料: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4條 範例:A租用一塊土地,根據契約規定,應每年支付租金10萬元。然而,A在連續兩年中都沒有按時支付租金,且累積逾期已超過2年。根據法規,經濟部有權終止租約。 2.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按照都市計畫和其他法令的要求使用土地。 參考資料: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4條 範例:B租用某一塊土地開展農業活動,但在一段時間內未合乎都市計畫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使用要求。依照法律規定,經濟部可以終止B的租約。 3.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租給他人用於建築。 參考資料: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4條 範例:C租下一塊土地,但未按照契約規定只供自己使用,反而把土地租給其他人用於建設。根據法規,經濟部可以終止C的租約。 4. 其他根據法律或合約規定發生的終止或撤銷原因。 參考資料: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4條 範例:D租用一塊土地,契約中規定如果發生合約外的原因,經濟部有權終止租約。後來,由於政府決定對該地區進行公共建設,因此經濟部根據該規定終止了D的租約。
- 撤銷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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