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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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750 伏特以下│電纜 │0.6 公尺 ││ ├──────┼────────────────┤│ │非電纜 │1.0 公尺 │├──────┴──────┼────────────────┤│751 伏特~22,000 伏特 │1.2 公尺 │├─────────────┼────────────────┤│22,001 伏特~50,000 伏特│1.8 公尺 │├─────────────┼────────────────┤│50,001 伏特以上 │每增加 1 千伏特,距離增加 0.01 ││ │公尺,未滿 1 千伏特以 1 千伏特││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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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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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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