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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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依第四條之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離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 2.雙方導線無法保持前項水平間隔時,其垂直最小距離應按下表辦理: ┌─────────────┬────────────────┐│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750 伏特以下│電纜 │0.6 公尺 ││ ├──────┼────────────────┤│ │非電纜 │1.0 公尺 │├──────┴──────┼────────────────┤│751 伏特~22,000 伏特 │1.2 公尺 │├─────────────┼────────────────┤│22,001 伏特~50,000 伏特│1.8 公尺 │├─────────────┼────────────────┤│50,001 伏特以上 │每增加 1 千伏特,距離增加 0.01 ││ │公尺,未滿 1 千伏特以 1 千伏特││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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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10條,當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了依照第四條的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離應保持在1.5公尺以上。若無法保持水平間隔時,根據相對的電壓等級,雙方導線之垂直最小距離有不同的規定。以下是根據法條提供的資料: - 電壓在750伏特以下時,對於電纜類型的電信線而言,垂直最小距離為0.6公尺;而對於非電纜類型的電信線而言,垂直最小距離為1.0公尺。 - 電壓在751伏特至22,000伏特之間時,雙方導線之垂直最小距離應維持在1.2公尺。 - 電壓在22,001伏特至50,000伏特之間時,雙方導線之垂直最小距離應維持在1.8公尺。 - 電壓超過50,001伏特時,每增加1千伏特,距離就應增加0.01公尺,未滿1千伏特則以1千伏特計。 可參考的資料來源為「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本身。
- 第四條條文
- 非名詞
-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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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