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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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必要時得邀集技術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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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9條,當線路的裝設或遷移涉及到電信線的設置單位時,如果雙方在協商後未能達成共識,應該向相關的主管機關報告並進行會商。在必要時,可以邀請技術專家參與會商。這條規則旨在解決線路和電信線相關事項的爭議,確保有效的溝通和協商。根據上述案例,如果被告和原告就設置系爭裝引接箱的地點進行協商未達成共識,可以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並在必要時邀請技術專家參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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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