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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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與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之設置應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二、電信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不超過八公尺為原則。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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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第 12 條,當線路與電信線彼此交叉越過時,雙方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線路的設置應符合《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的規定。 二、電信線與地面之間的距離原則上應不超過八公尺,但在地形特殊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新的《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此條文編號可能已經變動,因此無法提供最新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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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