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了有關冷凍空調業停業、恢復營業以及歇業或解散的相關事項。 根據第1項規定,冷凍空調業在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交給主管機關核存登記,在申請恢復營業時主管機關將其登記證書歸還。 根據第2項規定,冷凍空調業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果超過一年未恢復營業,則其登記證書將被廢止。唯一的例外是,如果經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展延一年的停業期限。 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應填寫申請書,並連同登記證書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廢止登記。 以上解釋依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進行,參考資料可以是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本身。
冷凍空調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廢止其登記證書。但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一年。 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證書送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立法理由明定冷凍空調業停業之相關登記規定。
明定冷凍空調業停業之相關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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