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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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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冷凍空調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存登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2. 2.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廢止其登記證書。但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一年。
  3. 3.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證書送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了有關冷凍空調業停業、恢復營業以及歇業或解散的相關事項。 根據第1項規定,冷凍空調業在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交給主管機關核存登記,在申請恢復營業時主管機關將其登記證書歸還。 根據第2項規定,冷凍空調業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果超過一年未恢復營業,則其登記證書將被廢止。唯一的例外是,如果經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展延一年的停業期限。 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應填寫申請書,並連同登記證書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廢止登記。 以上解釋依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進行,參考資料可以是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本身。

立法沿革 1

(0930330 制定)

冷凍空調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廢止其登記證書。但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一年。   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證書送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立法理由明定冷凍空調業停業之相關登記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0930330 制定)

明定冷凍空調業停業之相關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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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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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冷凍空調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