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經登記的冷凍空調業者在停業、復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同樣適用。 依照《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冷凍空調業者擁有多個分公司時,每個分公司在停業、復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都需要遵守第12條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報。例如,假設一家冷凍空調業者在某個地區擁有兩家分公司,其中一家分公司決定停業,則該分公司需要在停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停業事項。另一家分公司則需要在事項有變更時向原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的相關事項。 我使用了最新的《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回答這個問題。
經登記之冷凍空調業,因停業、復業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機關申報。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利於有效管理,明定冷凍空調業有變更事實時,應向原登記之機關申報資料異動。
為利於有效管理,明定冷凍空調業有變更事實時,應向原登記之機關申報資料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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