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之冷凍空調業,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冷凍空調業務。但已開始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中央主管機關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根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3條,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的冷凍空調業者,在處分或通知送達次日起,不得再從事冷凍空調業務。然而,對於已經開始施工但尚未完成的工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允許繼續施工直到完成工程。 根據提供的文件中沒有直接與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3條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關於該條款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可能需要根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的正式文件和文件來源進一步查證。
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之冷凍空調業,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冷凍空調業務。但已開始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中央主管機關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立法理由一、明定冷凍空調業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不得再行冷凍空調工程。 二、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以保護第三者之權益。
一、明定冷凍空調業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不得再行冷凍空調工程。 二、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以保護第三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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