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行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根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9條,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的人應被勒令停業,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人不遵行而繼續營業,則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在冷凍空調業務方面違反了相關法規,但仍繼續執行業務並且刊登廣告招攬客戶。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公司停業,並處以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如果該公司仍不遵行並持續營業,主管機關可以每天連續處罰該公司直到它停止違規行為為止。
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行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未取得冷凍空調業資格,非法執業之處罰規定。
明定未取得冷凍空調業資格,非法執業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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