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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行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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