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了冷凍空調業者可能發生的違法情事及相對應的罰則措施。根據第20條第1款的指示,冷凍空調業者若未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而執行業務、未聘僱專任技師、專任技術士而執行業務、未按照規定申請展延或拒絕、妨礙或規避展延、或者在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都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第20條第2款的規定,若冷凍空調業者發生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違法情事,主管機關有權勒令停業並通知限期補辦手續,若在限期內未補辦或繼續營業,則可按次連續處罰。若發生前項第三款的違法情事,主管機關可要求其限期補辦手續,若在限期內未補辦,也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根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0條,冷凍空調業者需遵守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否則將受到相應的罰則處罰。這些罰款的金額級距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具體來說,如果冷凍空調業者未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未聘用專任技師或專任技術士、未按照規定申請展延或規避展延,或者在停業、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按照規定辦理,則可能被處以相應的罰鍰。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前兩種違法情事,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冷凍空調業者停業並在限期內補辦相應的手續。如果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並繼續營業,則可能會被按次連續處罰。對於第三種違法情事,主管機關同樣可以要求冷凍空調業者限期補辦手續,如果在限期內未補辦,也可能被按次連續處罰。 以下舉一個範例: 冷凍空調業者A因未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而執行業務,根據該條例的規定,A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A在主管機關要求之下停業並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並繼續營業,則可能會被按次連續處罰。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一項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而執行業務者。 二、未依第九條聘僱專任技師、專任技術士而執行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或拒絕、妨礙或規避展延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 冷凍空調業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三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冷凍空調業違反本條例之處罰。
明定冷凍空調業違反本條例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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