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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從事冷凍空調業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因疏失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禁止其專任技術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規範或講習者。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2. 冷凍空調業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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