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了冷凍空調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能面臨的處分。根據該條款,冷凍空調業可能面臨以下情況: 1.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從事冷凍空調業者。 - 擅自減省工料或因疏失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 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 禁止其專任技術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規範或講習者。 -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2. 若冷凍空調業受到三次警告處分,則可能面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若在五年內受到累計滿三年的停業處分,則其登記證書可能會被廢止。 這些規定可在《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中找到相關的法條。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從事冷凍空調業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因疏失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禁止其專任技術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規範或講習者。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冷凍空調業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登記證書。
立法理由明定冷凍空調業之罰則。
明定冷凍空調業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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