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附則
>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
第九條
所定要件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公告
廢止
其冷凍空調工程業許可及登記執照,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
主管機關
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分類管理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公會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