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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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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九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公告廢止其冷凍空調工程業許可及登記執照,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 1. 在該條例實施之前,已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的業者,應在該條例實施後的一年內,根據第九條的要求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2. 違反上述規定的業者,應公告廢止其冷凍空調工程業許可及登記執照,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 根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已經列出了冷凍空調業者應該遵守的要求。根據該法規,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的業者應在條例實施後的一年內,根據第九條的規定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未按時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的業者,將被公告廢止冷凍空調工程業許可和登記執照,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相關登記事項。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全文檢索系統, 行政院公告, 本條例施行之日程及增列申請換領登記證書之規定 - 中華電子報. (1995年8月29日).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URL: https://data.moi.gov.tw/MoiDOC/SingleDownload?fileTitle=2-104-0004-000027.PDF

立法沿革 1

(0930330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九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公告廢止其冷凍空調工程業許可及登記執照,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爰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合法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執照之業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換證;屆期未辦理者,公告廢止其原領之冷凍空調工程業執照,並通知他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法規
  • 第九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330 制定)

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爰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合法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執照之業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換證;屆期未辦理者,公告廢止其原領之冷凍空調工程業執照,並通知他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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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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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