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等相關業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6條,冷凍空調業的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等相關業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將冷凍空調業相關事務委託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以參考資料為例,如最新版本的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我們可以查看相關規定和具體細節,以進一步理解該條的意義和適用情況。
冷凍空調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等相關業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業務,以收經濟效益。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業務,以收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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