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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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2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有權將第4條至第9條所規定的執行事項委託給工業局辦理。這表示經濟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創業投資事業,並可以委託工業局協助執行相關事項。具體的執行事項可能包括申請審核、獲取免稅權益等。可參考的資料為《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至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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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