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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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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將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之執行事項,委任工業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2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有權將第4條至第9條所規定的執行事項委託給工業局辦理。這表示經濟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創業投資事業,並可以委託工業局協助執行相關事項。具體的執行事項可能包括申請審核、獲取免稅權益等。可參考的資料為《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至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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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將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之執行事項,委任工業局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