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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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專業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 一、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金。 二、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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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的範圍包括滙集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並專業經營以下業務的公司: 一、直接提供資金予被投資事業。 二、提供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予被投資事業。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3條之規定,創業投資事業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並且專業經營直接提供資金或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給被投資事業。例如,一家創業投資事業公司的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二億元,並專注於為被投資事業提供經營諮詢服務和資金支持,該公司就屬於創業投資事業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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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