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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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輔導創業投資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以利國內創業投資事業與國際接軌。 二、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及產業發展資訊交流平台,增進投資媒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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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在輔導創業投資事業時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積極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的經營機制,以促進國內創業投資事業與國際接軌。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致力於推動創業投資相關的經營模式和方法,以使國內創業投資事業能夠與國際接軌,跟隨國際發展的趨勢。 二、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推動政府相關基金對創業投資事業進行投資。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在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時,可以利用政府相關基金進行資金支持。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及產業發展資訊交流平台,以促進投資的匹配和交流。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建立一個平台,用於交流創業投資事業和產業發展的相關資訊,以促進投資的匹配和交流。 舉個例子,主管機關可以與企業協會合作,在創業投資事業和投資者之間建立資訊互通的機制,提供各種創業投資的相關資訊和資源,從而增加投資的機會和效果。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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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