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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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 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提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知名度。 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及提升其國際投資案件管理能力。 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透過策略結盟交互投資案源之方式,建立與國際溝通橋樑。 五、辦理或參加例行國際創業投資相關會議,掌握全球創業投資事業最新資訊,增進國際交流及開拓海外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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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5條是關於主管機關對於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所應辦理的事項。根據該條,主管機關需要進行以下工作: 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的創業投資事業。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積極推動國際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國內的創業投資項目中。 二、推動加入國際性的創業投資組織,提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的知名度。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鼓勵國內創業投資事業參與國際性的組織,以提升其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並提升其國際投資案件管理能力。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在國際市場上籌集資金,同時提升其管理投資案件的能力。 四、引進國際大型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與國內合作。透過策略結盟和交互投資案源的方式,建立與國際的交流橋樑。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積極引進國際大型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與國內的創業投資事業合作,通過共同合作來開展國內外的投資活動。 五、辦理或參加例行的國際創業投資相關會議,以掌握全球創業投資事業的最新資訊,增進國際交流並開拓海外投資案源。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參與國際性的創業投資相關會議,以獲取全球創業投資事業的最新信息,同時促進國際交流並開拓海外投資項目的渠道。 參考資料: -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5條 - 中華黨際互聯網創新創業大會 創業投資2016年度成果報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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