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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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得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輔導協助: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及董、監事名冊。 四、主要經營團隊名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不得有對非特定人進行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但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向特定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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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6條,創業投資事業在向主管機關報請輔導協助時,需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及董、監事名冊、主要經營團隊名冊,以及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主管機關依照本辦法提供輔導協助的創業投資事業,不得對非特定人進行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的行為,但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的規定,向特定人進行有價證券的私募。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特名詞
- 第四十三條之六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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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