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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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主管機關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一、行政院開發基金。 二、銀行業。 三、保險業。 四、證券業。 五、金融控股公司。 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 七、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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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有權向符合該辦法相關規定的創業投資事業推薦並協調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爭取以下資金來源:行政院開發基金、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以及資本市場。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主管機關在支援創業投資事業時,可以推薦該事業向行政院開發基金申請資金,並與該基金進行協調,以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援。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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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