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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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者,以下列行為為限: 一、參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及轉換公司債特定人認購;或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投資事業股票。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參與非原投資事業私募特定人認股、投資全額交割股或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三、與從事企業併購或重組業務有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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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8條規定了創業投資事業在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的限制。具體包括以下行為: 1. 參與上市、上櫃公司的現金增資和公司債轉換,特定人認購;或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投資事業的股票。 2.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的規定,參與非原投資事業的私募特定人認股、投資全額交割股或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3. 與從事企業併購或重組業務有關的行為。 其中,參考的相關法條為「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8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三條之六條文
- 非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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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