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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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停止對其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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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創業投資事業未能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通知其限期改善。如果該事業在期限屆滿後仍然沒有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對其提供輔導協助。 參考資料: -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9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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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