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同一遊戲軟體內容有以下情形者,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各款情節名稱。其情節達三種以上者,應按內容比重至少標示三種情節: 一、涉及性、暴力、恐怖、菸酒、毒品、不當言語或反社會性等七種情節。 二、第六條第六款及第七條第五款所定之棋奕、牌類及益智娛樂。 三、涉及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之情節。
- 遊戲軟體之情節名稱標示方法如下: 一、有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標示於產品包裝正面或背面之左下方或右下方。 二、無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於遊戲軟體說明、下載、起始網頁或連結處旁為明顯之標示。但因體積過小或性質特殊無法為標示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