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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限級遊戲軟體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應採取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之必要措施。
  2. 限級遊戲軟體應設有專區展示陳列並與其他級別遊戲軟體區隔,以中文明顯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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