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限級遊戲軟體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應採取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之必要措施。
- 限級遊戲軟體應設有專區展示陳列並與其他級別遊戲軟體區隔,以中文明顯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