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五級: 一、性:女性裸露上半身、背面或遠處全裸、經過處理之裸露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輕微性暗示等描述。 二、暴力、恐怖:攻擊、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七、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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