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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二級: 一、性:遊戲角色穿著凸顯性特徵之服飾或裝扮但不涉及性暗示;具教育性或醫學性之裸露畫面。 二、暴力、恐怖:有打鬥、攻擊等未達血腥之畫面或有輕微恐怖之畫面。 三、不當言語:一般不雅但無不良隱喻之言語。 四、戀愛交友:遊戲設計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 五、未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或遊戲結果亦不直接影響虛擬幣增減之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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