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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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10條,該法條包含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當創業投資事業未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情況時,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通知該事業限期改善。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對其進行輔導協助,並通知該事業的股東、投資人或委託投資人。 第二項規定,當創業投資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自律規範且情節重大時,在違反自律規範的年度起算的五年內,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出具該事業負責人、代表人或主要經理人所籌設或管理的創業投資事業的推薦函。 針對以上法條的釋義,我們可以參考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的自律規範,以及適用的最新相關法規和文件。 這些法律和規範旨在監管創業投資事業,確保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範,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如果創業投資事業未能符合這些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例如限期改善或停止輔導協助。同樣地,當事業違反自律規範且情節重大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不予出具推薦函。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創業投資事業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未按時提交相關報告或違反投資限制等,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通知該事業限期改善。如果該事業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對其進行輔導協助,並通知該事業的股東、投資人或委託投資人。 另一方面,如果一家創業投資事業違反自律規範,例如進行不當行為或違反業界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在違反自律規範的年度起算的五年內不予出具該事業負責人、代表人或主要經理人所籌設或管理的創業投資事業的推薦函。這樣的措施旨在懲戒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並確保創業投資事業遵循監管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代表人名詞
-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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