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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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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前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全部運用於下列各款方式之一者,得認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票券。 三、購買公司債。 四、購買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可之投資標的。
  2. 2.上市創業投資事業未投資之資金,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市(櫃)有價證券。但投入資金總額不得逾該事業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且投資單一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逾該事業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
  3. 3.上市創業投資事業依前項規定買賣上市(櫃)有價證券者,非屬第一項得認定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9-1 條是針對創業投資事業在投資時的規定,下面逐條進行釋義: 1. 符合前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全部運用於下列各款方式之一者,得認屬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 - 這段規定是指當創業投資事業有尚未被投資的資金時,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來運用這筆資金,以認定該事業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方式包括:存放在國內銀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票券、購買公司債、購買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或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的投資標的。 - 參考法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9-1條 2. 上市創業投資事業未投資之資金,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市(櫃)有價證券。但投入資金總額不得逾該事業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且投資單一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逾該事業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 - 此條規定了上市創業投資事業在未投資的資金可以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買賣上市(櫃)有價證券。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投入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事業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且對於單一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事業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 - 參考法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9-1條 3. 上市創業投資事業依前項規定買賣上市(櫃)有價證券者,非屬第一項得認定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規定。 - 這段規定指的是根據前一項規定,如果上市創業投資事業按照規定在上市(櫃)有價證券市場進行買賣,則不會被認定為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 - 參考法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9-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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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9-1 條規定:「符合前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全部運用於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