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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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輔導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參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原股東、特定人認購,或轉換公司債特定人認購。 二、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投資事業股票。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參與非原投資事業私募特定人認股、投資全額交割股或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四、與從事企業併購或重組業務有關之行為。 五、以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從事臺灣創新板上市公司之股票或轉換公司債之買賣。
- 2.前項所稱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包含以詢價圈購、競價拍賣、公開申購或洽商銷售等方式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前發行人公開銷售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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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9條的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輔導的創業投資事業在投資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時,受到以下限制: 1. 只能參與上市及上櫃公司的現金增資及轉換公司債的特定人認購。 2. 只能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原投資事業股票的買賣。 3. 只能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的規定,參與非原投資事業的私募特定人認股、投資全額交割股或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4. 只能進行與從事企業併購或重組業務有關的行為。 這些限制是為了保護創業投資事業的利益,防止他們在投資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時受到不利影響。 參考法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9條 (106.05.17)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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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