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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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出具前條推薦函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之章程、發起人、預定之股東及董、監事名冊、受委託管理公司基本資料,包含公司章程、登記證照影本;有限合夥之預定代表人、實收出資額及有限合夥人名冊。 三、主要經理人名單,以及經營團隊或普通合夥人履歷。 四、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或有限合夥契約。 五、集資計畫書。 六、爭取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資金來源者,應檢附由全國性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自律規範並完成簽署。但無相關自律規範者,免附。 七、爭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資金來源者,應檢附資金來源之投資意向書或同意評估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佐證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之推薦函自發文日期次日起半年有效,並得檢附申請書及已出具之推薦函影本,申請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以半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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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8條,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條規定了申請出具推薦函所需檢附的文件,包括申請書、公司章程、發起人、預定股東及董監事的名冊、受委託管理公司的基本資料、主要經理人名單、經營團隊或普通合夥人的履歷、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或有限合夥契約、集資計畫書、相關自律規範(如適用)、資金來源之投資意向書或佐證文件,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另外,該條也規定了推薦函的有效期限,從發文日期的次日起半年有效,並可以展延,每次展延以半年為限。
- 有限合夥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合夥契約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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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