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工業區移交接管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一、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管理機構之辦公設備、物品及相關檔卷文件。 三、管理機構之人員。 四、管理機構承辦之各項業務。 五、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 六、其他經協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第4條的規定,工業區移交接管的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 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和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這意味著這些公共設施的土地和建築物將移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使用。 2. 管理機構的辦公設備、物品和相關檔案文件。這包括管理機構所需的辦公室設備、文件和其他物品,這些將一併轉交給接管機關。 3. 管理機構的人員。這意味著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將成為接管機關的一部分,將繼續負責工業區的管理工作。 4. 管理機構承辦的各項業務。這包括管理機構正在進行的各種業務,例如區內的設施維護和服務提供等。 5. 相關契約的權利義務。這意味著管理機構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約,其權利和義務也將轉交給接管機關。 6. 其他經協商的事項。根據需要,其他相關事項也可以在移交接管過程中進行協商和解決。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工業區移交接管的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土地、建築物和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還包括人員、辦公設備、業務和相關契約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順利的工業區轉移並保障公共設施的正常運作。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