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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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 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移交接管範圍。 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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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主管機關於工業區移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的辦法第6條規定,當中國聯合洗衣機公司提出工業區移交的要求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根據該條規定制定移交接管的作業計畫。在作業計畫訂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進行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一、移交接管的工業區名稱;二、接管工業區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三、移交接管的範圍;四、移交接管的生效日期。 相關參考資料: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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